【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降本增效,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水平。
为确保在建项目顺利推进,《意见》要求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性质及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优先实施收益较好的项目,2024年底前未开工的PPP存量项目原则上不再采用该模式。金融机构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支持在建项目融资,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应在符合条件、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放款;对未签订协议的项目,应基于尽职调查合理确定信贷条件,优化审批流程,不得无故终止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承诺函等文件。
针对已运营项目,《意见》强调地方政府须依法履约,按合同约定将政府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及时足额付费,不得以拖延验收、延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款项。社会资本方则需按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公共服务。
此外,《意见》鼓励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及政府方加强协商,通过优化合作期限、融资利率、收益指标等要素,共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社会资本方可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改进管理手段等方式提升专业化水平,合理控制成本,并灵活拓宽收入渠道、盘活闲置资产,增强项目收益能力。
在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可统筹运用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在建PPP项目政府支出部分,并将已运营项目的运营补贴等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严格保障资金用途,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投向。同时,可合理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妥善处理社会资本方垫付成本问题,推动项目稳健运营。
地方政府还需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资金等资源,合理用于PPP项目建设和运营补贴,并将相关支持措施纳入增量政策统筹实施。
《意见》明确,财政部门须严格按预算管理程序将政府承担的项目建设和运营补贴支出纳入预算,确保财政资源精准高效配置。同时,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行政府债券筹资须严守法定限额,确保财政可持续性。此外,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会监督,管好用好财政资金,防范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