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体育运动,受伤是常事,更何况是篮球、足球等存在身体对抗现象的项目,偶尔犯规、碰撞,实属正常。然而,如果不慎受伤,相关责任该如何划分?
近日,记者采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了解到了一起相关案例:在一场校内篮球赛中,两名大学生在攻防之间身体相撞,一人摔倒受伤,一人被判犯规。事后,摔伤者起诉犯规者担责赔偿,二审法院判决犯规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后,“犯规致人受伤不需担责依据何在”迅速引发热议。
“犯规即担责”,和体育精神冲突吗?
从技术犯规到违体犯规
二审为何这样判决?
事情要从2019年10月说起,那天大学生小张和小韦共同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分属两队。小张抢到篮球快攻上篮,小韦跳起盖帽,二人在空中发生碰撞,小张倒地受伤,小韦被判犯规。
小张因此左肩受伤。此后的近半年里,小张因伤耽误了学业,还花费了数万元诊治费,随后,小张将小韦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万余元。
比赛现场监控截图
一审法院认为,小韦的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篮球运动系高对抗性、高风险的体育竞技运动,小张自愿参加应当视为“自甘风险”,据此判决小韦和小张各自承担50%的责任。小韦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韦认为,自己起跳时并未与小张发生身体碰撞,更没有用膝盖顶撞对方,小张则认为,对方不仅撞了自己,还恶意用膝盖将自己顶伤,裁判也因此判了违反体育精神犯规(以下简称‘违体犯规’)。”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韩朝炜告诉记者。
虽然事发篮球场没有装监控摄像头,但附近一幢房子屋顶上装了摄像头,恰好对准篮球场。根据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小韦有正常封盖动作,小张未投篮成功,看不到小韦用膝盖或脚顶到小张。大学体育教学部先后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将小韦的犯规种类从技术犯规改为了违体犯规。
现场究竟是何情况,小韦又属于何种犯规?带着这些问题,审判长方方及合议庭成员邀请球赛裁判出庭作证,并前往上海市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上海篮协),寻求专业建议。
比赛的当值主裁判也是一名学生,没有裁判员证书,另一名证人是学校老师,负责比赛的事务性工作,两人都表示自己在现场“没看清小韦有没有用膝盖顶小张”。上海篮协的一名国家级裁判看过监控录像后表示,认可双方发生身体碰撞,不属于篮球规则中的技术犯规种类,同时当值主裁判吹罚犯规时的罚则是两罚一掷,与违体犯规罚则相同,学校出具第二份《情况说明》将技术犯规改为违体犯规,确有依据。
那违体犯规不应该担责吗?韩朝炜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而是作了一个简单假设:像篮球、足球这样激烈的竞技体育运动,如果犯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参赛者必将畏首畏尾,赛事的精彩程度和观赏性将会大大降低。
“法律是底线,现代体育竞技项目有一套完整规则,是惩罚竞技中不当行为的依据,但不能将体育竞技项目中的犯规简单等同于侵权法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韩朝炜进一步解释说,只有当犯规行为是对规则的严重违背,显然置他人人身安全于不顾,且造成的损害完全超出可预见的范围,犯规者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延展到该案中,要判定小韦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综合考虑校内篮球赛的对抗性程度、具体规格,以及他的盖帽行为是“对球不对人”,还是“名为对球实则对人”以及“以假借犯规的行为施行恶意人身伤害”等哪一种形态,此外,更要考虑判决结果是否有利于促进体育运动发展,是否能更好地彰显体育精神。
由于除监控录像外,小张无法再拿出其他证据证明小韦用膝盖顶撞自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能据此认定小韦恶意撞伤小张。同时由于身体碰撞发生在进攻上篮的关键时刻,不能苛求小韦防守时经过深思熟虑,合理规范;此外,这场篮球赛事属于业余性质,对业余参赛者的犯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因此可以认定,小韦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合议庭认为,小张尽管在篮球比赛中因小韦的防守行为摔倒受伤,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小韦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基于此作出改判。
类似事件常有发生
参加体育活动须知“自甘风险”原则
任何体育活动都存在受伤的风险,尤其是存在对抗和竞争的体育比赛。相较于训练有素的专业运动员,普通学生、一般爱好者在业余比赛中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对规则的充分理解,因“打球受伤”而引发责任纠纷的报道近年常有:
2024年11月,新郑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高二学生小马和小刘在课余时间打球时撞到了一起,造成小马鼻子流血、严重受伤,小马遂起诉小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马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自愿参加该活动,表明其自愿接受了因打篮球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小马受伤,小刘不存在幅度过大或者故意为之的举动,故其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责任。其次,该体育活动是在课间举行,非校方组织,校方也在小马受伤后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因此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是篮球赛,2023年3月,15岁的丁某参加学校篮球赛时,被位于后方的梁某推倒,导致摔倒后右手受伤骨折,后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丁某将梁某的父母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丁某父母表示,学校已为该比赛购买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另外,赛前培训中也曾向学生告知风险,丁某是自愿参赛、自甘风险。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比赛前的培训中已告知了潜在风险,丁某自愿参加比赛,并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购买了人身保险,可以判断丁某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次,根据梁某父母提交的视频可知,梁某在比赛中因抢球与丁某有身体接触,丁某失去重心摔倒,而在篮球比赛中这种身体接触和对抗是不可避免的;最后,丁某主张梁某父母需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梁某对发生伤害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丁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自甘风险是一种免责事由,由于文体活动参加者参加活动时,应当能认识到活动存在固有风险且自愿承受风险后果,因此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通常免除行为人责任,所受到的损害由受害者自行承担。该规则常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运动比赛、户外活动、极限运动等等。具体责任承担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活动性质、参与者的年龄、受伤原因、主观过错等。
法官提醒,运动参与者在运动前应合理预估活动风险,熟知运动规则、掌握运动技巧,运动时要佩戴好必要防护装备,集中注意力、遵守运动规则,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意外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这种情况
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体育活动都适用这一原则。
当下,不少家长会给孩子报一些文体类培训班,“上课时受伤”是很多家长担心出现的情况。今年5月,总台报道了一起相关案例:11岁的乐乐在学习花样滑冰时不慎摔倒骨折,培训机构以“自甘风险”为由,主张免责。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所有证据后作出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80%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八万多元。
这一次,为啥“自甘风险”原则不适用了?
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到,乐乐是当时训练的多名学员其中之一。乐乐的家长认为,教练明知孩子腿部疼痛,不仅没有调整训练计划,安排也存在技术性错误,孩子热身不足就被要求做难度较大的跳跃动作,以致事故发生。
此外,现场视频显示,乐乐摔倒后,教练到她身边询问了几句便离开了,后见乐乐因疼痛无法起身,才再次返回,扶起乐乐离开冰场。原告方认为,教练没有第一时间对其采取科学的医疗措施,没有尽到妥善的积极救助义务,理应为此承担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青表示,根据民法典的前述规定,“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要具备4项条件:
受害人是自愿参加的相关活动;
在适用范围内,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造成损害的原因仅限于其他参加者导致;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法官解释,从表面看,乐乐在花滑训练期间受伤,与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情形存在相似点,“但原告是在练习一个具有一定难度的考级动作时摔倒受伤,并没有其他参加者的因素介入,所以本案并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花样滑冰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运动,未成年人学员在学习、训练过程中摔伤较为普遍,学员及其监护人对训练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受伤情况应有一定的预期,因此原告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小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意外受伤,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将“自甘风险”原则当作“挡箭牌”来免责。尤其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培训,机构更应该注意确保学员的人身安全。同时,家长在为孩子安排训练日程时,也应兼顾孩子的身心承受能力。发现孩子身体不适应与机构沟通,暂缓训练并送医检查,确保孩子的健康安全。
来 源丨央视网综合法治日报、新郑法院、南方都市报、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