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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一男子采挖44株雪莲售卖,遭买家举报获刑!

时间:2025-06-04 浏览:

6月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了解到:乌苏市男子马某因采挖44株雪莲,被买家举报后获刑。

2022年的一天,马某在乌苏市某处捡蘑菇时发现,山坡上有野生雪莲。

“这可是宝贝!”马某赶紧将四周的雪莲都挖了出来。

回家后,马某将野生雪莲晾晒成干,并在某购物网站购买“野生雪莲”的包装袋将雪莲包装,以每株150元售卖。

家住海南省的谢某某看到该信息后,遂联系马某购买。二人协商后,马某将44株雪莲邮寄给谢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

不料谢某某收货后认为质量不好,两人产生纠纷,谢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举报马某。

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后发现,本案中44株野生植物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雪莲,被告人马某非法采挖雪莲44株的行为,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采挖、出售雪莲44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惩处。该院判决:马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雪莲等野生植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双重保护,非法采挖、出售、收购均属违法行为。”承办检察官提醒,采摘野生雪莲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并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生态红线不容触碰,任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张秀

通讯员: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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