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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青少年求助手术刀和注射针缓解“颜值焦虑” 专家建议: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定向医美宣传

时间:2025-08-26 浏览:

□ 本报记者 赵丽

□ 本报见习记者 丁一

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对美的认知尚在萌芽阶段,一些青少年就已经开始求助手术刀和注射针缓解“颜值焦虑”。

在“颜值即正义”的鼓噪声中,医美的低龄化趋势正成为一个亟须正视的社会问题。社交平台上,一些医美机构、网红博主将医美的注射填充、开刀整形描述得稀松平常,甚至专门将宣传角度转向未成年人,将未成年群体推向一条充满未知风险的道路。

针对未成年人医美乱象相关问题及其治理,《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方洁。

记者:暑期青少年医美热背后的种种乱象,是否折射出医美行业在未成年人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存在缺失?

黄尹旭:尽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医美需监护人同意,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机构伪造身份信息、简化监护人签字流程规避审查。同时,跨部门监管协作存在不足,卫生健康部门侧重机构资质审核,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广告合规,导致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记者:部分医美机构营销未成年人套餐,宣传未成年人项目,制造未成年人容貌焦虑。这种宣传是否存在问题?

方洁:医美机构针对未成年人的定向宣传及诱导已经给未成年人造成了不良的价值观引导以及巨大身体损害风险,对这种宣传方式应当进行限制甚至禁止。

“暑假变美”“早做手术早变美”等话术通过制造容貌焦虑诱导消费,涉嫌构成广告法中虚假广告等不良宣传行为。对此,建议通过专项立法、地方性立法对含有未成年人项目的医美机构进行严格监管,并且将“暑假变美”等话术明确界定为虚假广告并严惩。将用此类话术进行宣传的医美机构列入负面清单,定期进行执法检查。

黄尹旭:可将突出制造容貌焦虑的宣传内容直接认定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宣传的引导和规制。监管部门应针对医美机构是否违法对未成年人开展医美进行专项检查。

记者:对以未成年人为目标的线上医美广告和内容,平台如何承担审核责任?

方洁:对于以未成年人为目标的线上医美广告,平台应当担起主审责任,对该类广告进行过滤或风险提示。

首先,互联网平台应当事前核验发布广告的医美机构的资质,对于医疗机构发出的宣传信息,平台就应采取审慎态度;其次,对于宣传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对诱导青少年、传递不良价值观的关键词进行拦截、过滤,禁止医美机构发布未取得审查证明的广告,依法对未履行义务的平台进行行政处罚。

可以在现行相关法律框架内,通过年龄验证等技术手段建立“未成年人不可见”屏障,禁止向未成年人推送非治疗性医美广告,同时对广告中的图例注明风险提示,未标注者将按虚假广告查处。

黄尹旭:监管部门可联合相应平台建立未成年人内容过滤系统,经由人工智能识别、关键词屏蔽等技术,对含“医美”“变美”等敏感词的内容自动触发年龄验证;要求平台对自媒体发布的医美体验分享内容中明显具有商业性质的,强制添加“商业推广”标识,并同步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推广医美广告区块链存证系统,实现广告内容全流程可追溯,保障监管部门实时监管。

记者:该如何给盲目的青少年医美热降温?

方洁: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美机构信用档案”,明确记录接纳未成年人、协助造假的机构的失信行为。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医美的医疗信用监管提供了良好基础,将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动态评为A、B、C、D及M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机构简化许可程序并降低抽查比例,对D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00%且不作为评优推荐对象。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协助伪造病历等行为纳入失信信息,便可以对D级医美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甚至行业禁入,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

对于广告主、平台、网红博主等营销主体,建议以该信用体系为框架搭建共责档案,对发布虚假医美广告、向未成年人推送违规内容的主体同步实现事前的监管及事后的追责。

黄尹旭:未成年人接触网络需要家长加强监督,建议家长为孩子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以更好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学校应将健康审美纳入德育课程,通过艺术鉴赏、心理辅导帮助学生建立多元价值认知。同时,鼓励建立医美科普进校园机制,由整形外科专家定期开展风险警示教育。

行业协会可制定未成年人医美伦理规范,要求机构对未成年申请者进行必要的心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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