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为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开放,提升国际投资便利化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简称《意见》)。此举是为进一步优化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环境,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的便利性。
《意见》提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意见》涵盖了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新金融服务将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外资金融机构将享有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等开展新金融服务的权利。
《意见》还明确了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转移汇入汇出的具体措施,包括资本出资、利润分配、投资收益、合同款项、补偿赔偿等多种类型的资金转移,均在无迟延的条件下自由汇入、汇出。
《意见》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先行先试,旨在通过试点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联合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的落实落地,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