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某上市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等人,操纵股价非法牟利,被众多股民起诉索赔案的审判情况。该案也是江苏首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责任纠纷案。
2017年,徐某与某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徐某江,因操纵股价非法牟利金额巨大,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之后,众多股民陆续在南京提起索赔之诉。
2024年年底,4名投资者首先胜诉,获赔110万元。
“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在两人操纵证券市场期间,因为投资某上市公司股票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就纷纷向我们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考虑到案情重大也比较复杂,而且是群体性纠纷,南京中院采用了示范诉讼的方式,选取了4名投资者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陈戎告诉记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徐某江合谋,通过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等手段,互相配合操纵某上市公司股价,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某上市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灵,沦为实际控制人徐某江非法减持获利的工具,被徐某江控制发布信息的行为,客观上是帮助徐某和徐某江两个人实现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非法套利目的’这样一个客观上的作用,对投资者损失同样是具有重大的过错,所以某上市公司也应当是与徐某和徐某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戎说。
法院表示,其他投资者的索赔案件将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