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护航民营经济,一部法律开启市场新纪元。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诞生,在民营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标志着民营经济从“政策支持”向“法治保障”的跨越。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9章78条的制度设计,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破除市场壁垒”、“平等竞争”等原则贯穿始终,为民营企业构建了“非禁即入、平等保护”的法治框架,其历史意义不仅在于填补立法空白,更在于向全球市场传递中国深化改革的决心——民营经济不再是“补充力量”,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主体力量”。
以法治之锚定市场之基,民营经济迎来平等竞争新纪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业的活力在于公平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确立的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明确的“非禁即入”准则;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第十四条明确要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78项条款中,有多项条款直接涉及破除市场壁垒、保障公平竞争的核心机制,这些制度设立如同一张精准的“破壁路线图”,正在重塑交通、科技、能源等领域的竞争生态。而在众多涉及行业中,共享电单车这一民营资本密集、市场化程度高的领域,恰好成为检验法律效力的“试金石”。
推倒“隐形高墙”,让市场活力在公平竞争中迸发
事实上,共享电单车现阶段的发展困境,正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着力解决问题的缩影。今年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版)》。新版清单进一步完善,准入门槛再降低,市场活力持续被激发。其中,重要一项举措即是取消了一批地方性措施,如推动各地放开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车辆租赁服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等管理措施,打通区域间市场壁垒。
尽管政策导向明确,但共享电单车行业目前仍面临多重隐形壁垒。比如,准入规则碎片化,不同城市对车辆标准、投放数量、停放管理等要求差异显著,部分城市以“总量控制”为由存在“本地条款”,导致配额分配不透明。在配额分配时,往往对于本地企业或已有企业进行利益倾斜,新进入企业很难分配到足够的配额,限制其业务拓展。而且配额调整机制不完善,并不能随着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配额动态调整机制。
同时,审批主体不明确和审批流程冗长,重复审批与监管空白并存,企业在部分城市申请运营资质时,需要经历漫长的“踢皮球”式审批流程,且不同监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由于职责不同,可能会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和要求,运营车辆车牌照“应上未上”的情况屡屡出现。
此外,地方选择性保护执法、招投标条件不合理以及千城千面的合规管理等等,这一系列现象让共享电单车行业发展陷进“准而难入”的“旋转门”困境。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地方保护主义与既得利益固化。
相关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设置资质门槛、限制投放量等方式,实质形成“政策护城河”,这既违背反垄断法,也阻碍行业创新。既得利益者长期专享红利,新兴企业难以实现突破,市场竞争活力被大幅削弱。
共享电单车行业迎来破局契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试金石”
当法律推开公平竞争的大门,地方保护的“旋转门”必须停转。进入今年以来,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施行,为共享电单车行业打破地方壁垒、激发市场活力提供了法治利器,进而推动建设公平良性的营商环境,破局势在必行。
《民营经济法》第十五条显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
同时,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包括限制企业自主迁移、阻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妨碍企业公平参与异地经营、设置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隐性门槛四大类突出问题。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重点案件,推动修订废除一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这场为期9个月的专项行动,与《民营经济促进法》形成“执法+立法”的协同破局之势,不仅是对法律实施的强力护航,更是对共享电单车等民生领域企业发展地域壁垒的系统性攻坚。
基于此,地方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各类排除、限制民营经济参与公平竞争的文件和措施,确保共享电单车企业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平合理竞争。在引入环节上,突出服务质量、技术创新等综合实力考量,吸引更多有活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同时,在总量控制基础上,建立科学的配额分配与调整机制,依据市场需求、企业运营表现灵活分配,激发行业创新活力。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启动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准入的各种不合理规定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李超介绍,将实践中常见的准入壁垒问题概括成十五种情形并向社会公布,包括准入事项国家层面已经放开但地方仍在审批;违规扩大审批范围、变更或增设审批条件;对外地企业设置准入限制等。
李超表示,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推动有关方面开展文件规定清理工作。对违规增设准入事项或条件、违规扩大准入范围等情况,一律予以纠正;对既无上位法依据、又未履行法定程序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定,一律予以废止。
打破壁垒是起点,激发创新才是终点
今年2月,我国司法部发布10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其中第一条案例即为“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政复议案”。本案中,某市城管局依据《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方案,要求企业新增投放需经行政审批,被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强制性规定。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不仅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更推动该市城管局废除违法文件并发布市场开放通告,直接回应了共享电单车行业“放活”与“管好”的平衡难题,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法治样本,
未来,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实施的大背景下,随着此类及相关案例的持续纠正、解决与完善,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实践”三位一体的解决方案将会更加立体与高效,有力推动形成共享电单车“竞争公平、监管有效、法治保障”的行业新生态,让“非禁即入”取代“隐形高墙”,让技术创新打破地方保护,让共享电单车这一承载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建设的行业有望实现质的飞跃。
当然,共享电单车行业亦只是民营经济中典型代表之一,未来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不断深化执行,越来越多干扰企业公平竞争的“旋转门”将会停止旋转,中国民营经济活力源源不断被释放,犹如春江之水,在法治的河道中奔涌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