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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合同获得的土地合同管理权可以依法分包,租赁,交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1,分包。分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之间。分包商是享有合同管理权的农民,而分包商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民。分包商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承包者应当享有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取得承包土地的收入,并向分包商支付分包费。分包商无需获得被许可方的许可,但分包商必须将其提交给承包商。
2.租金。租赁协议主要是为了让农民将土地合同管理权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房东是享有合同控制权的农民,而承租人是租赁土地承包和管理权的外国人。租赁是外部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获得土地合同管理的租赁权,并将租金支付给被租用的农民,但是承包商在未征得租户同意的情况下出租土地合同管理,但承租人必须向承包商提交。
3.交换。交换通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之间交换合同管理权来促进农业和彼此的需求。交换是双方的共识。互换后,两家交易所都获得了对方土地合同的控制权,并失去了最初的土地合同管理。即使双方的农民都已达成互换合同,他们也必须更改承包商和原始土地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如下:“合同方秒年为了促进农业发展或促进各自的需求,可以交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分配。转让是指农民将土地合同管理权转移给另一人,这种转让使农民可以使用承包土地。因此,施加了严格的转让条件。只有当土地承包者是承包商并且稳定的非农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时,土地合同管理权才能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基础是农民具有现实生活保障。否则,土地管理合同权不应转让。如果没有大量收入来源,一旦面临风险,失去土地合同控制权的农民可能会失去工作并造成社会不安全感。转移的目的仅限于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民。如果有转让条件的农民将管理土地合同的权力转让给另一位农民,则承包商必须同意。
5.股权。即,承包商参与农业股份持有系统,参与农业股份持有系统,实施“股东系统”,并将股份持有作为股息的基础。首先,在扩大土地以保护工业园区的规模时,土地合同权利是世代确定的,而使用股份的权利则是一种分配权。
6.租金预防和逆转。这是最初由农民承包的土地,由承包人退还,然后由集体重新发行或直接经营。它主要用于发展高效农业和创建技术示范区。7,退回包裹。在合同期限内,承包商将土地退还给集体,集体重新发出。撤下人行道的原因是,这些农民无法耕种,也不会因为从事或从事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而转移给其他农民。
以上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