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由党委还是纪委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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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身从此陌路 2025-06-29 21:37:33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由党委还是纪委发文

根据党的章程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应由所在党组织作出决定报基层委员会批准,这个层面上说是党委配瞎瞎发文。
但党的县级以上的党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处分党员,这个层面上讲纪委同样有权发文处理。

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还能任党委书记吗

可以,只要有信心当选后可以得到上级党委批准。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如果在受处分的一年期间没有出现其他问题,可以思想汇报形式向党支部申请解除处分。

中纪委答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

错误行为发生在2016年之前的为一年(含党内无职可撤给予严重警告),发生在2016年之后和2016年前后神闷都有的为一年半(党内无职可撤给予严重警告的为二年)。特殊情况下,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多远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或是二年。

《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因此,《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后,实践中对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应如何准确确定,存在不同认识和看法。具体说,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是一年还是一年半?对此,在讨论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问题属于程式问题,对程式问题不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应当按照“从新”的原则办理。且认为如果此问题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实践中将出现有的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有的为一年半的情况,不利于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因此,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影响期均应按一年半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如果培空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在确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时,如果该违纪行为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认定,其处理也应依据该条例,况且处理还涉及受处分人的职级晋升、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等,具有实质影响。因此,此种情况应依照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即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的一年。
分析意见
我们经研究,原则赞成上述第二种意见。
考虑到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的问题因违纪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1.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
2.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因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实施后,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确定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3.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是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考虑到依据上述不同情况和原则办理,今后对被审查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就可能出现有的影响期为一年,有的影响期为一年半。为确保准确确定处分影响期和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建议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具体就是在处分决定中明确表述为“本处分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或者一年半)”。

根据行为时来判定,2016年之前一年,之后分三种情况,仅仅是严重警告一年半,本来要撤销党内职务因无职可撤改为严重警告的二年,以前处分期未满的,现在影响期加上未执行部分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绩效考核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按照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处罚期间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做出明确规定,由于各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各不相同,建议你向所在单位咨询其绩效考核办法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