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多爱
2025-08-11 21:25:50
军事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审判机构,是国家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军事法院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正军级)、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正师级)、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大军区、军兵种单位军事法院(正师级)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正团级),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军事法院的设置、撤销和人员编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