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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军训在我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进行的。
军训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培养“四有”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培养和储备我军后备兵员及预备役军官,壮大国防力量的极度有效的手段。
军训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培养艰苦奋斗,刻苦耐劳的坚强毅力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养成良好的学风和生活作风,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百度百科-军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必须参加军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关于军训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 南湖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