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12年司考真题中担保法的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 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D选项“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我认为这道题是混合担保,承担了保证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或者是要求丙丁己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那为何司考真题答案中D选项是错的呢?真题解析为何不用混合担保来解答?请不要复制粘贴回答

3个回答

你不配我的泪 2025-08-14 00:23:30
戊己是连带共同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解释,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平均分担。因此在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才可以要己承担。
而混合担保中,不存在连带共同保证人才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担保人清偿,简单来说,这种情况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按一般来,特别优于一般。
萬物生長 2025-08-02 19:18:06
一、是混合担保,明确混合担保的概念是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有没有顺序得看物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还是第三人。二、本案例的物保跟人保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顺序。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或者是要求丙丁己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因为丙丁提供的是物保是有价值的限额的,是有限责任;而戊己出具的保函是承担全部责任而同时是人保因此事连带共同保证。
天空爱情 2025-07-26 02:51:53
认为错的理由是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不知道你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