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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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情山水花草间 2025-08-09 03:39:27
修改后的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修改前的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