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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等部门组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部门的总称,成立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之时,取代了原英国殖民地时期的港英政府。政府的首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现任行政长官为李家超。行政长官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政府机构设置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用了三级架构。第一级为“司”,包括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这些司长均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制订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第二级是“局”,即决策局,负责制订、统筹及检讨特定范畴的政策,并监督属下执行部门的工作。这些决策局共同组成政府总部,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第三级则是负责政策执行的职能部门,如卫生署、警务处等,这些部门的首长均为香港公务员。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设有行政会议,作为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包括各司长及局长等官守成员,以及由行政长官自行决定的非官守成员。这些成员共同为行政长官提供政策建议和意见。
总的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一个结构清晰、职责分明的行政机关,通过三级架构的设置确保了政策的有效制定和执行。同时,行政会议作为决策的辅助机构,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