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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简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及香港最高代表。
1997年7月1日,随着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了这一职位,用以取代过往的香港总督。香港特首由当地选举或协商产生,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每届任期为5年,每人可连任一届。现任香港特首是李家超,于2022年7月1日就职。
香港特首的职责广泛,在行政方面,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策和发布命令,提名主要官员等;立法方面,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财政预算案等;司法方面,负责执行法律,任免法官等;还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等。
当行政长官出现严重疾病等无力履职、两次拒绝签署法案等情况时必须辞职。短期不能履职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若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其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且不辞职,经调查和立法会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