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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投诉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必要,滥用复议诉讼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分析如下:
正当利益保护:投诉举报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需确保该复议或诉讼能够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若仅为程序性争议或重复维权,而无实质权益受损,则不属于复议或诉讼的受理范围。
避免行政处理代替民事途径:对于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权益保护争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投诉举报人及时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而非全部依赖行政处理。
案例分析:以消费者陈某某购买过期食品并投诉举报的案例为例,陈某某在市监局立案调查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终止赔偿调解的情况下,未选择民事诉讼,而是多次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因其超出复议期限且缺乏正当利益保护必要性,被法院驳回。这一案例进一步说明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复议诉讼需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前提的立场。
滥用权利不受保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明确,若投诉举报人滥用复议诉讼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这一立场旨在防止投诉举报人滥用法律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投诉举报人的复议诉讼权利有着明确且严格的立场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