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据你妈的囡儿
2025-07-21 07:48:33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提升新生儿疾病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新生儿病室是医疗机构内专为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设置的房间,可设单间或多间。
第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 医疗机构需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提升医疗质量,确保患儿安全。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与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生儿病室须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 新生儿病室建筑设计需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定,实现洁污区域分离,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设在独立区域,靠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 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救治需求,无陪护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距不少于1米。有陪护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 新生儿病室需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者可增设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配备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至少配备1套非手触式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
第十二条 根据床位数配备相应医师和护士,医师与床位比0.3:1以上,护士与床位比0.6:1以上,人员结构合理。
第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医师需有1年以上儿科经验,接受6个月新生儿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具备独立处理新生儿常见疾病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具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经验,儿科副高以上职称;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负责人应具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经验,儿科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护士需相对固定,通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护理技能、急救操作技术和病室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护理组负责人应具主管护师以上职称,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经验;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护理组负责人应具护师以上职称,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经验。
第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其他辅助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新生儿病情变化需重症监护者,应在急救后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在转运过程中提供基础生命支持。
第二十条 针对感染高危新生儿进行病原学检测,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医院感染。
第二十一条 对感染传播可能的新生儿实施隔离措施并标记。
第二十二条 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施感染控制措施,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感染性疾病患者禁止进入病室。
第二十四条 配奶间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工作人员需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设施设备需定期检查、保养,保持良好性能。
第二十六条 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易燃易爆设备,防止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快速应对意外事件,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按照病历书写规定书写医疗文件。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新生儿病室质量控制与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室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建立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加强关键环节管理,报告分析诊疗不良事件,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章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强化感染管理,建立预防与控制规章制度,按照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感染风险。
第三十二条 通过环境监测、设备消毒等措施,减少感染发生。
第三十三条 保持空气清新流通,每日通风至少2次,每次15-30分钟,可使用空气净化设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病室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和目标性监测。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消毒清洁器械、器具及物品,遵循灭菌、一次性使用、消毒原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规定建立消毒清洁制度,对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或消毒。
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实施标准预防,严格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
第三十八条 对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的患儿,实行单间隔离、专人护理,采取相应消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接触患儿前后实施手卫生,根据病情顺序进行操作,使用手套并在操作后立即脱掉并洗手。
第四十条 医疗废弃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负责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持续改进。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提供真实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设置独立新生儿病房。
新生儿病房分为医疗区和辅助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和治疗室等,辅助区包括清洗消毒间、接待室、配奶间、新生儿洗澡间(区),哺乳室等,应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