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香初醒
2025-06-06 12:09:35
采矿权,即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及管理权利。若需转让采矿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矿山企业已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二、矿区范围明确,无权属争议,未与他人矿业权重叠;
三、已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
四、满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转让变更时,受让人应具备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权利和义务。涉及矿区重叠,需提交互不影响及权益保护协议或承诺。
转让采矿权需提交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矿山投产满一年证明、采矿权转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若以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且需变更主体,需持有满五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的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不受此限。国有矿山企业转让时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批准文件。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采矿权转让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原有效期减去已采矿年限的剩余期限。